法律分析:1、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2、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統一為12%(即單位和個人各12%),同一單位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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