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無效的條件是:
1.贈與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贈與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
3.受贈與人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贈與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贈與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贈與。
一、民事行為確認無效的情形
民事行為的確定無效是指民事行為因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根本不能產生當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一)因行為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無效
(二)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
1、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因受對方當事人欺詐而陷于錯誤,從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
從欺詐方當事人來考察有兩方面條件:
①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②欺詐一方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
從受欺詐者一方來考察也有兩方面條件:
①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并基于錯誤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因果關系)。
②受欺詐一方在主觀上不知道對方在欺詐自己。如果明知對方在進行欺詐而仍然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欺詐。
2、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因受他人以現實的危害行為的逼迫或預告將要實施危害的威脅而陷于恐怖,從而以不真實意思表示而為的民事行為。
從脅迫人一方考察有兩方面條件:
①要有脅迫行為。
②脅迫人有脅迫故意。
②從受害人方面來考察也應具備兩個條件:
①須因脅迫而陷于恐怖,即產生了恐懼心理。
二是受脅迫人因懼怕而作出了迎合脅迫人意思的不真實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是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境地而提出苛刻條件迫使對方當事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1)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顯失公平。
(2)一方當事人即受害方處于危難之中。
(3)乘危方當事人故意實施了乘人之危的行為。
(4)危難受害方當事人因危難所迫作出接受乘危方當事人提出的苛刻條件的意思表示,對自已顯失公平。
(三)因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1)虛假的民事行為。例如,甲為了逃避法院對其財產的強制執行,虛假地將其財產贈與給乙。
(2)偽裝的民事行為。
(3)其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例如,甲向乙贈與其財產的合法形式,掩蓋了甲逃避應向丙履行義務的真實目的。
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無效認定有哪些
(一)簽訂的合解協議顯失公平的;
(二)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
(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
(五)協議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達成的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七)達成的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八)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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