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糾紛的案件時,一般會要求原告提供書面的憑證,在沒有書面憑證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作為證據提交,錄音時不需要第三方在場; 如果有案外人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
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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