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計算公式是: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公積金存繳規定
公積金繳存是由職工個人公積金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公積金繳存的公積金兩部分構成,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存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公積金繳存年度。
繳存方式:
1、直接交存轉賬支票、現金(須填制《現金送款簿》)方式;
2、通過銀行匯款方式;
3、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4、支取住房基金方式。
繳存程序:
(一)繳存登記: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辦理要件: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2、批準設立單位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個人賬戶設立:單位設立或新錄用職工,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辦理要件:
1、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
2、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身份證號碼及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三)變更登記: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要件:
單位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資料及復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職工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
2、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銷登記:單位因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辦理要件:
1、單位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
2、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和注銷工商登記等文件及復印件;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賬戶轉移: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發生變動,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轉移包括同城轉移和異地轉移。
辦理要件:
1、職工調動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或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賬戶封存與啟封: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
單位應到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應實行集中封存管理。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匯、補繳:單位應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按與中心約定的日期,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匯(補)繳匯總表及匯繳變更清冊;
2、付款票據(支票、進賬單或匯票等);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繳存基數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
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
2、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
辦理要件:
1、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
2、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證明資料;
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購買公積金多久可以用公積金買房
1.如果是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足額交納6個月后,才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2.如果是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足額交納1年后,才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每年的公積金是怎么調整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年調整,調整時間為每年的第三季度(7月1日-9月30日),調整后的繳存基數自當年7月起執行。7月1日起,2020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為12%;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上限為12%,下限為5%。同一單位必須執行同一繳存比例。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后第二個月的工資收入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2020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當月發放的工資收入計算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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