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有效,根據《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約定嗎
夫妻能對財產進行約定。
1、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3、該夫妻財產約定一經確定,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男方出軌離婚婚前財產怎么分配
男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婚前財產分配歸個人所有,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二、離婚有經濟糾紛,處理辦法如下:
1、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清償責任,,均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自己的財產負責清償;
3、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承擔債務,如果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有負責清償責任。
三、民法典婚前財產是什么
民法典婚前財產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在結婚之前獲得的財產。如婚前個人的勞動所、繼承取得的財產、復員、轉業費用等,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后,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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