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被監護人按照下列原則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1、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
2、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而形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3、對造成被監護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并用的原則。
一、小孩監護人的責任權利分別是什么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法定職責有:
1、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2、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3、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二、監護人應當按照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主要有:
一是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比如說監護人只是代管被監護人的財產,只有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否則就是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能涉及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原則。未成年人并非一概沒有認知能力,比如8周歲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當的行為,監護人應當接納符合未成年人年齡、智力范圍內的真實意愿。
三、監護人能否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不可以。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备鶕@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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