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共同買的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可以協商分割,無法達成一致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如果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可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則法院判決歸產權登記方,未還貸款算個人債務。
法律分析
婚前共同購房離婚時的分割方式如下:第一,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處理,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向法院申請判決。第二,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可協商處理,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尚未歸還的貸款應由該產權登記方個人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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