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托人不需要到場,但委托人必須到場。辦理委托書公證應由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帶上委托書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親自在委托書上簽名按指印。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上內容主要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來到我處在前面的委托書上簽名按指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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