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上訴后,對什么時候開庭審理案件沒有規定,法院開庭進行二審前,應當通知當事人出庭時間和地點,而審理期限以下兩種規定:
1、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一、上訴的程序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2、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3、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并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上訴需要準備的材料
1、上訴狀
2、案卷
3、證據
4、上訴狀副本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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