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應當有三個審判員。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死刑復核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準,核準通過后才能執行死刑。
一、立即執行死刑適用于什么情形
以下情形立即執行死刑: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
2、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死刑一般何時候執行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1、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3、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后,10日上訴期內可以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上訴的判決復核后,經核準,應在7日內執行。
三、最高院核準死刑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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