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限上,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20年;無期徒刑的期限是終身,但以后根據條件可能獲得減刑、假釋。所以刑罰的期限從短到長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一、私下交保釋金會判幾年
能交保釋金的,其所判刑期可能是: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最高可以達到25年。
二、管制、拘役的區別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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