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咨詢:捐贈者最先應掌握捐獻器官的有關狀況。
備案:全部的人體器官捐贈者都務必考慮同意、無嘗、身亡這3個標準。相關人體器官或組織作用優良,沒有感染艾滋病或別的比較嚴重傳染性疾病,沒有癌癥(除原發性腦腫瘤)者,一般都合適捐獻器官。
簽名:捐贈者填好《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填好詳細后由捐贈者自己或授權委托別人交給本地紅十字會,并帶上捐贈者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并經財產公證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一式兩份,紅十字會審批后蓋公章,一份歸檔,一份交到自己或受托人自主存放。
時間:因捐獻器官有極強的可選擇性,患者病情嚴重后請電話告之紅十字會,患者去世后,以最少的內電話通知紅十字會及工作單位。
主要用途:人體器官的運用嚴苛遵循捐贈人的意向,用以人道主義精神救護患者,不能開展別的盈利性應用。
第一,由青年志愿者持自己身份證件到紅十字會填好捐獻器官自愿書,并特定捐贈原告。
第二,當潛在性捐贈情況出現后,省部級體捐獻器官公司辦公室會去有關工作人員開展核查評定。
第三,當捐贈青年志愿者垂危做到待捐情況后填好捐獻器官申請表確定捐贈。
第四,捐贈者經所屬醫院門診確定身亡后,由捐獻器官公司辦公室通告人體器官獲得組織獲得人體器官。
第五,捐獻器官公司辦公室依據人體器官分派與共享資源標準對捐獻器官開展分派。
第六,人體器官捐贈者進行捐贈后的尸體,由醫院門診開展合乎倫理道德標準的醫藥學解決,修復尸體原狀并幫助親屬解決善后事宜。
第七,捐獻器官公司辦公室創建烈士陵園供家屬悼念和留念捐贈者,發揚無私奉獻。
第八,對家中貧苦的捐贈者親屬按相關要求開展艱難援助。
法律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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