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現役軍人的因私護照是受管制的,只要走正常程序,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拿回個人因私護照。對現役軍人出國的有限制,但也不是不能出國,若是經過批準可以出國。軍人出國需要經過總參外事局(國防外事局)審核并報總政批準備案。如:擔任外交使館武官、擔任聯合國軍事觀察員、參加聯合國維和部隊和擔任外軍軍事顧問等。一般在籍軍人未經批準不允許出國,涉及機密崗位的軍人,退出現役后還有一定的限制出國的年限。當然戰爭狀態下除外。不僅是現役軍人,凡是屬于軍隊人員(含現役軍人、軍隊職工和隨軍家屬)、公安干警因私出境,按照規定,先行辦理黨內、軍內和公安機關的內部審批手續,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拿到因私護照之后就可以要求申請各國簽證或是直接出境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于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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