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屬于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務,申辦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3)出賣共有的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4)草擬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準買房的批準文件;(6)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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