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問題要具體分析。只有與無效合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訴的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
(一)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以原告的身份起訴,因此,第三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特別是原告資格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是起訴實質要件的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就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是對行使起訴權人的資格要求,也是提起訴訟的人能夠成為原告的條件。
(二)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財產權、人身權或其他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是與他人直接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訴,要求法律保護。這在民事訴訟理論上稱之為訴的利益,確定法律關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時才可提起。
(三)直接利害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屬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它只能是現實存在的一種已然狀態,不可能是將來發生的或然狀態。如果原告的合法權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與別人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就不能也無需提起訴訟;如果其與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系,或者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系而構不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不能作為原告起訴。
(四)基于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第三人要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符合原告的條件,如果合同與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既使該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只有當無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否則,法院不應受理第三人的起訴。
一、無效合同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可分兩種,一種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而當其損害國家利益時,則為無效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全體社會成員的最高利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這是各國立法普遍確認的原則。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此處所說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訂的法規,違反這些全國性的法律和法規的行為是當然無效的。無效合同都具有違法性,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行為,在違法性方面較之于其他無效合同更為明顯。
二、可撤銷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如下: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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