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出資要退出公司怎么辦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公司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而對公司的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
所以未出資要退出公司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1、公司未登記。
這樣是沒有成立公司,都不是實際上的股東。股東是在有公司實體基礎上,才會成為實際股東。把前期的花費費用,按說好的比例來分攤。在分攤成本后,退出的再退還所投入的資金。
這種情況是比較簡單的情況,不涉及公司盈利和分紅。
2、公司已經登記。
如果要在公司已經登記但是并未出資時候退出公司的話,有以下幾種方式:
1、股權轉讓。
2、先減資,再做股權轉讓。如果沒有受讓方愿意另外支付對價來接受該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又同意該股東撤回投資款項,那么可以采取變通的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注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數額為將該股東投資款額;然后,該股東再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
二、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股東可以把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這只要在雙方之間達成協議即可。股東也可以把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情況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此種方式的關鍵在于尋找受讓方,如果沒有人愿意受讓該股權,或者就股權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那么,也難以進行下去。而優點是只要有關各方達成一致,隨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續,簡單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边@說明,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權轉讓做出不同的規定,可以嚴于公司法的規定,如為了防止被其他人惡意收購而規定禁止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規定,如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規定也會給股東的股權轉讓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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