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高管不能擔任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監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負有監督、糾正義務。因此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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