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實習期沒簽合同工作了七天不想干了,有沒有工資
實習期沒簽合同工作了七天沒簽合同離職有工資。如果企業不給當事人結清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書面告知單位。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就開始工作,工作時間超過一個月但是沒有滿一年的,單位或企業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簽訂了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要自簽訂合同那天開始,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
試用期要辭職的,必須提前三天告知工作單位。而且離職不需要理由、不需要任何的形式,只需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即可。此外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剩下的工資,但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工作單位。
如果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的要求后,公司就因該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將員工的工資全部結清,如果員工沒有提前三十天告知單位的,會構成違法,如果給單位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的,這個時候單位是可以讓勞動者承擔責任。這其中,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好,勞動者可以靠快遞之類的方式告訴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這個時候這些信件要留好,遇到公司不結算工資或者不辦理離職手續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二、試用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系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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