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了未簽合同合同自動離職工資如何計算
在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可主張雙倍工資。
試用期也是需要簽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沒簽合同的,自動離職的,工資按照約定的工資計算,如果試用期超過一個月仍然沒有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
試用期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
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
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常見的手段。目前存在部分企業濫用的情形,比如試用期滿才簽、試用期很長、工資很低、試用期不參加社保等。
1、首先要明確,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企業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內也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長短也有講究。勞動合同期限個月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不能隨意調整崗位工作地點、合同內容。雙方應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至于單位可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地點,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則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一旦單位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如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雙方又無法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則可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
4、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備條款合同內容:雙方應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很多企業嚴重超時加班,有的還規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需要,隨時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
5、患病非因工負傷有相應待遇。企業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在醫療期內應有病假工資常見花招:一些用人單位常以參加社保職工也要交錢、有員工不愿參保為由,不為員工參保。還有些單位規定,員工患病停工治療的沒有工資。用人單位應依法參保并將為勞動者辦理參加社保手續和扣繳社保費的情況如實告知職工。
如果公司當初規定的試用期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個月,但是,一個月之后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自己的話,對于這種結果員工也很難跟公司說要賠償金的。但理論上來說,即便試用期超過了一個月,那在這一個月之內也應該先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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