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長十五日。也就說勞動仲裁最晚受理后六十天出結果,一般45天就能出結果
一、拖欠工資,勞動局不接怎么辦
工資糾紛,您可以通過“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途徑解決。首先,向當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向當地的區縣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關于勞動仲裁的一些時限的規定。
(一)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三)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四)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仲裁開庭八十天了還沒結果這個還是白開
勞動仲裁開庭后80天還沒下來,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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