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明確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員工在勞動仲裁期間,要不要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原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有正常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要合法給予支付工資??梢?,支付工資的前提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勞動關系處于存續期間(即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沒有終止或解除)。第二個是勞動者有正常提供勞動,如果沒有提供正常的勞動,如請事假則無工資,病假則支付病假工資,曠工的不但沒有工資,還可能會被用人單位依規章制度進行處罰等。
因此不難得出,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若勞動者有正常上班的(說明勞動關系存續,且有正常上班),則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工資。若勞動者沒有上班也未向用人單位請有薪假的,或已經跟用人單位終止及解除勞動有關系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
但是,若因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仲裁或訴訟請求的,最終員工請求獲得支持的,仲裁或訴訟期間,公司應按照員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勞動爭議期間工資,比如懷孕員工被違法辭退,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獲得支持,則仲裁期間的工資需要支付。若員工沒有提起這方面的請求,只是要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則就不可以再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了。也就是說,如果是企業的原因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可以有兩個仲裁訴訟請求選擇,一是選擇要求企業撤銷這個違法解除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仲裁期間的正常上班工資;二是選擇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要求企業支付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兩種選擇只能是二選一,不管怎么選擇,都是以最終的仲裁或法院判決為準。
綜上所述,仲裁期間要不要支付員工工資,關鍵看幾個條件:一是看勞動關系是否存續;二是看員工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如果兩個都是,那是毫無疑問要支付工資的;如果在仲裁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當然是不能要求支付工資了,如果是企業單方解除導致勞動關系不存續的,那就要看員工個人訴求了,有訴求要恢復勞動關系被支持的,則仲裁期間是有工資的;沒這訴求而要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或賠償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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