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不意味著免于刑罰,取保后如犯罪成立,仍可能判刑。取保候審只是改變了強制措施,最終判決由法院決定。取保候審適用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取保候審的程序包括申請、決定和執行。申請書需以書面形式提交,相關機關需在7天內答復。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期間如未違規,保證金將退還。被取保候審只能說明違法行為較輕,但實際判決仍由司法機關根據事實決定是否判刑。
法律分析
一、被取保候審還會判刑嗎?
被取保候審還是有可能判刑的,取保不能對抗法律責任,取保后如果犯罪事實成立,并經法院判決處理是可以判刑的。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于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說,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二、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被取保候審只能說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比較輕,并且不存在嚴重惡劣的情節,但辦理了保釋后也是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是否判刑是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后果而定的,只要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的就是需要判刑處理的。
結語
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免于刑罰,只是一種變更強制措施的手段。取保候審的結果是否判刑,取決于法院對犯罪事實的審理和判決。取保候審適用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但仍需進一步調查取證。司法機關將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后果作出判決,只要存在違法犯罪事實,就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取保候審并非免罪,而是一種暫時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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