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豆痉ā芬饬x上的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監事和執行董事具有如下區別:1、產生方式不同:監事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是經股東會選舉或委派產生。2、職權范圍不同:關于職權范圍,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實踐中一般會參照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范圍予以規定。而監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具體職權,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兩者職權范圍相較,側重點同,前者側重于公司決策執行與管理,而后者側重于對公司及公司人員的監督監管。3、組成不同: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監事,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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