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2、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所以,董事會設3人,企業規模相對較小,可不設監事會,設置一名監事即可,若設立監事會,則至少三人。
一、注冊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哪些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至少多久召開一次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召開的規定具體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4、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5、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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