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要求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07:03:09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要求是不得小于三人,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決議。2、制定相關的方案。(1)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4)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5)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4、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導讀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要求是不得小于三人,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決議。2、制定相關的方案。(1)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4)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5)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4、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要求是不得小于三人,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
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決議;
2、制定相關的方案:
(1)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5)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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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要求是不得小于三人,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決議。2、制定相關的方案。(1)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4)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5)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4、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