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批捕后不一定會坐牢,批捕由檢察院批準、坐牢由法院決定。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報經檢察機關批準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批捕;偵查結束后構成犯罪的,經審查起訴審判方可予以判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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