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詐騙罪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進行辯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一、因欺詐合同遭受損失的能否要求賠償
1、因訂立的欺詐合同獲得的財產,應當原數返還。其中如果不能返回或者因實際沒有必要返回的,欺詐方應當賠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至于實際損失具體多少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搜集證據向法院起訴主張。
2、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害方應該知道在主張賠償實際損失的時候,一般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履行合同的費用、合理的間接損失等等。
3、向法院起訴主張損失賠償,要注意兩個問題:
(1)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
(2)準備起訴需要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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