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收買根據具體情況的不一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罰力度也有所不同。
一般來說,其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收買后,不再出賣,只是同其生活在一起的,因為其危害性較之其它犯罪,影響較小,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若不顧婦女的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這完全滿足《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相關規定,危害性較之第一點中的行為上升了不少,故其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其滿足強奸罪的加重情節,則會啟用另一個標準處罰,嚴重者可判處死刑。
(3)在收買婦女兒童后,如果對婦女、兒童的身體造成相關損害,那么這個時候收買者侵犯的就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的(如限制自由、辱罵、毆打等),這時,便會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定罪處罰,如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等。
(4)如果收買了婦女兒童,即有第二點行為,又有第三點行為,那么收買者是有多個犯罪行為的,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則進行處罰。
(5)收買人在收買婦女、兒童后再次出賣的,那么其行為滿足了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構成要件,則按照該罪規定定罪處罰,起刑點便為5年,嚴重者可判死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也不一定都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2015年的刑九修正案,以下情況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并沒有違背婦女兒童返回原居住地的意愿,也就是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在收買兒童后,沒有虐待兒童,也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刑九修正案增添收買被拐買婦女兒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顯而易見,就是為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盡可能的創造一個好的生存條件和解救條件。使得我們的法律更加的人性化,更加能夠保護婦女、兒童的權利,更利于我們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