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因為既然已經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2、如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以該協議中的約定為準;
3、如沒有約定的而之前的離婚協議中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以前的離婚協議的約定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如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為準。
一、協議離婚幾個月后才能生效
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后即生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因此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二、30年前離婚協議書有存檔嗎
民政局至少保留20年,20年以后轉移到檔案館保管。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必須要有的法律文書,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看到離婚協議書里面對于雙方離婚意愿、財產與債務分配、子女撫養權等都做出了合理的約定后,才會頒布離婚證。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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