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企業需繳納的稅費是有做規定的,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應該要對于具體需要繳納的稅費做一定的了解。那么,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項目你知道嗎?
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項目有哪些?
一、收入類調整項目
1.視同銷售收入2.接受捐贈收入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4.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5.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6.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7.特殊重組8.一般重組9.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10.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11.境外應稅所得12.不允許扣除的境外投資損失13.不征稅收入14.免稅收入15.減計收入16.減、免稅項目所得1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18.其他
二、扣除類調整項目
1.視同銷售成本2.工資薪金支出3.職工福利費支出4.職工教育經費支出5.工會經費支出6.業務招待費支出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8.捐贈支出9.利息支出10.住房公積金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12.稅收滯納金13.贊助支出14.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15.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16.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1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18.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19.加計扣除20.其他
三、資產類調整項目
1.財產損失2.固定資產折舊3.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4.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5.無形資產攤銷6.投資轉讓、處置所得7.油氣勘探投資8.油氣開發投資9.其他
企業所得稅有什么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1)轉讓定價稅制
1.稅務機關的合理調整權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2.關聯業務的相關資料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3.稅務機關的納稅核定權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4.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5.納稅調整的時效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6.跨境關聯交易監控與調查
為了進一步規范特別納稅調整管理,防止跨國企業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將境外企業的經營虧損轉移至境內關聯企業,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
7.轉讓定價的跟蹤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預約定價安排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行通常經過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3)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批準、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4)受控外國企業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水平(即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5)資本弱化原則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6)一般反避稅條款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該內容由 張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