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稅金承租方可以入賬嗎
房租租賃稅金一般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不必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睹穹ǖ洹返谄甙倭闼臈l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承租人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合同條款要全面,主要條款必不可少,如雙方、廠房、租金、租賃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2)合同條款的內容應具體、清晰、清晰。(3)在租賃合同中,還應明確規定租賃物的使用和維護。(4)租賃合同中應制定明確的違約條款和賠償金額。(5)為了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期限條款、條件條款等,以更好地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6)訂立廠房租賃合同時,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三、什么是租賃,如何區分公房租賃與私房租賃?
一什么是公房租賃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所謂公房租賃,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出租人的身份,將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民事法律行為。二如何區分公房租賃與私房租賃公房租賃與私房租賃相比,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區別:(一)出租的房屋公有,也就是公房的出租人為公房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而且出租房屋的產權歸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而私房租賃的房屋屬于私人所有的財產,這也是公房租賃與私房租賃最大的區別之一。(二)公房租賃也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且多采用格式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由出租人單方面擬定,不與承租人進行協商,承租人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沒有太大的選擇余地。而私房租賃則是租賃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合意,租賃當事人可以參照建設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亦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合意另行起草合同的格式。(三)公房租賃的租金一般比較低,多有福利色彩。而私房租賃的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考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
四、公房租賃與私房租賃的區別
所謂公房租賃,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出租人的身份,將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房租賃與私房租賃相比,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出租的房屋公有,也就是公房的出租人為公房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而且出租房屋的產權歸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而私房租賃的房屋屬于私人所有的財產,這也是公房租賃與私房租賃最大的區別之一。
2、公房租賃也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且多采用格式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由出租人單方面擬定,不與承租人進行協商,承租人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沒有太大的選擇余地。而私房租賃則是租賃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合意,租賃當事人可以參照建設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亦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合意另行起草合同的格式。
3、公房租賃的租金一般比較低,多有福利色彩。而私房租賃的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考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
4、公房租賃的期限一般都比較長,如果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對于私房租賃的租賃期限,租賃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可以是定期的租賃,亦可以是不定期的租賃;可以是長期租賃,也可以是短期租賃,只要不超過法定的20年即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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