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勞動者因工負傷,如構成骨折,已屬于比較嚴重的傷情,我們建議勞動者被確認工傷后,在傷情穩定時或者停工留薪期滿時,去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等相關鑒定,在具體的鑒定結論確定后,方可明確相關賠償的事實依據。
如工傷職工的骨折,經鑒定無傷殘等級的,那么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以下實際產生的賠償項目: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
如工傷職工的骨折,已經構成傷殘,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輔助器具費,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但是,具體的賠償數額,仍需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資水平、解除勞動關系時間、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的標準具體計算才可以最終確定。在此無依據的猜測沒有任何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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