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2018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調整為21396元和4279元。對于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職工而言,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職工個人月繳基數之和確定,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單位9.5%、個人2%,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單位0.5%、個人0.5%,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單位1%,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單位0.2%—1.9%。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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