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該罪的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必須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證,并在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內,按照醫師本人的注冊執業范圍、地點、類別以及醫療機構的核準登記科目范圍行醫才屬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秷虡I醫師法》對執業醫師證的取得作了明確規定:該法生效后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并經申請獲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職稱;該法生效之前,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獲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對于開辦醫療機構,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和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還需要經過所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審查,發給執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因此,辦案人員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注意其本人是否有《醫師執業證》及其執業的范圍,還要注意其本人所在的醫療機構是否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核準的診療科目是否相當,否則,就有可能成為非法行醫的主體。這是因為,醫師如果超出其注冊的執業范圍行醫(緊急特殊情況下除外)就存在相關醫療知識與技能的嚴重缺陷,如一個牙醫去做腦外手術,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而超出醫療機構核準的診療科目,則意味著,該醫療機構沒有相關科目的診救治人員、設施、設備,這就無法保證就診人員的生命安全。如只有皮膚科科目的醫療機構去做心臟手術,因不具備相應的診救治人員、設施、設備不僅手術無法保證安全,一旦出現緊急情況,根本無法對患者實施救治而損害患者生命健康,這是執法辦案人員必須注意的問題。這里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中國《執業醫師法》對醫生執業的地域沒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區對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又有特殊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執業醫師的范圍。另外,對于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執業醫師,因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醫療活動而造成嚴重后果,以醫療事故罪處理,因為行為人具有行醫資格,符合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要求;另一種認為應以非法行醫罪處理,因為,盡管該醫生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具有行醫資格,但超越范圍行醫,與其他人員非法行醫沒有本質區別:行為人雖然取得了醫師資格,但故意超越職權和能力范圍,從事醫療活動,主觀上的過錯表現為故意而非過失,這與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主觀上表現為過失是有嚴格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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