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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