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房屋租賃稅費繳納如下:
1.凡提供房屋出租行為的個人為房屋租賃業稅收的納稅義務人。
2.對產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房屋租賃業稅收。
3.對出租房屋的個人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告知書》送達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進行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4.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內找到出租方并繳納稅款的,視為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規定,由承租人或房產代管人、房產使用人代扣代繳房屋租賃業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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