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請人提出申請,本人或戶主持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擬遷出戶和擬遷入戶的戶口薄及與戶口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抖,向擬遷入地戶籍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受理,派出所戶籍室受理申請材料;
第三步,審理,戶籍民警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和信息進行審核,符合遷移條件,且串請材科齊全的,通過。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調取戶口遷移人的人口信息,采集錄入相關信息,打印遷移證、常住人口登記表;
第四步,確認,本人或戶主確認遷移證、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相關倍息,并簽字確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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