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標準:根據青島市公布的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額為2936元,即不超過293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備注:家庭是以夫妻和單身子女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離異(或喪偶)帶子女家庭單身人員指未婚及離婚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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