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決途徑: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要求賠償損失。
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和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若消費者使用了過期產品,可以要求賠償十倍金額。
若消費者沒有食用直接退還,可要求商家退還全額及進行十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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