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作開發中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1)要明確合作各方的開發資質或取得資質的相應責任;
(2)約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確先后的權利義務關系及辦理相應手續的責任主體;
(3)組成項目公司合作開發的,要明確注冊資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差異的處理對策及相應的責任;
(4)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組成項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須作評估;
(5)以籌建處或其它名義合作開發的,須使之成為能獨立承擔權利義務的其它經濟組織,并明確合作籌建各方的權利義務;
(6)合作開發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投資的,應辦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質的變更登記手續,并明確有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和責任人;
(7)一個地塊上合作開發涉及幾個性質不同的項目,應分別立項、分別進行審批并辦理不同的證照;
(8)合作開發各方的投資回報的方式,應按是否以開發項目的房屋為標的分別規定權利義務,投資回報系約定分房的,應明確房屋分配的具體辦法;投資回報系分配利潤的,應約定利潤的計取方式;
(9)合作開發合同應約定建筑面積增加時的政府批準手續和增加面積的成本,增加分擔及面積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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