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存在不同情況。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合同應認定有效,排除了宅基地流轉障礙。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合同應慎重認定,傾向于有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合同應認定無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
對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在適用法律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時會有不同情況:
第一,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因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個身份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
第二,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應慎重,因為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考慮到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并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并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應傾向于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這種情況下,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結語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根據適用法律,認定合同效力存在不同情況。對于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因為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排除了宅基地流轉的障礙。對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合同效力,應慎重考慮,但傾向于認定有效,因相關法律法規并無禁止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規定。然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因國家政策明確禁止農民向城市居民出售住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應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條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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