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狀可以自己寫。當事人在書寫離婚起訴狀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狀的要求。
通常離婚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
2、訴訟請求事項;
3、事實和理由,即闡述法院應當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4、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5、簽名及日期。
起訴狀,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書寫,也可以委托律師代寫。如果自己書寫的情況下,離婚起訴狀的內容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列明的內容:第一,起訴狀要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第二,還要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也需要列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第三,就要寫清楚您的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第四,如果有證據的話還要寫清楚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果有證人,還需要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地。最后還要提醒的一點是,在訴狀中所寫的一切都必須是客觀發生的、真實的事實且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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