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2、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3、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4、給患者造成傷害;
5、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6、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7、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一、診所超經營范圍應該如何處罰
診所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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