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第四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第六步:戶政科簽發《準遷證》;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