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會受到以下處罰: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是指偽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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