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房拆遷中,承租人和同住人(指在承租房屋居住過一年以上,戶口在承租房內且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人)享有權利是不同的,主要有:
1、承租人有簽約權,同住人一般無簽約權;
在拆遷公房時,拆遷辦是和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承租人負責安置同住人,拆遷辦不與同住人協商。因為承租人只有一個,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遷辦很難與多人達成大家都滿意的協議。簽訂協議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糾紛,拆遷辦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作出判決。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確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的情況,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簽約。
2、承租人可以享受多處拆遷補償款的權利,同住人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享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處公房,都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過拆遷補償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等),則不能再次享受拆遷補償款。當然,這里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購買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決的分割拆遷款訴訟中,因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資及繳納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對房子的貢獻大,所以司法實務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會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4、有時候戶口在承租房屋,但是沒有居住過一年以上,只要動遷組在動遷的時候確實考慮到他的人口因素,也可以主張適當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一、公房拆遷承租人能獲得補償嗎
1、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各地稍有區別。
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經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沒有進行變更,那么此時的拆遷補償分配應視情況而定。若該公租房的拆遷補償協議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達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補償款項應作為該承租人的遺產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承租人死亡后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此時應該保護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他們應共同得到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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