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居住權就有承租權么
居住權 ,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房屋承租權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頭或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與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權利。是日常生活中不動產交易的一種主要形式。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分為住宅用房租賃和非住宅用房租賃;按照房屋的所有權性質.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按照房屋的租期是否確定,分為不定期租賃和定期租賃:按照當事人的國籍,分為國內租賃和涉外租賃。
二、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3)預租的商品房。轉租的前提條件:律師辦理房屋轉租業務,首先要審查房屋 租賃合同 。 房屋租賃 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
三、承租權形成時間
房屋承租權形成時間和標志在現行法律中是個盲點。在一定條件下,房屋承租權可優先得到保護。從字面理解,“先”應是指“房屋承租權形成在先”,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時間為準。
房屋承租權優先于所有權得到法律保護。一方面體現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使承租權不僅及于承租雙方還及于不特定的第三人。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租賃關系對于租賃物的受讓人仍然有效。綜上所述,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分為住宅用房租賃和非住宅用房租賃;按照房屋的所有權性質.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按照房屋的租期是否確定,分為不定期租賃和定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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