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即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基本案情:袁先生系洛陽市xx村居民。其居住的房屋系上世紀八十年代由某集團公司建造,并以較低租金長期出租給其職工居住使用,該房屋沒有辦理過房屋權屬證書。2019年4月,當地區政府發布《芳華路打通及xx河治理工程xx村房屋拆遷公告》及《房屋拆遷安置方案》,袁先生使用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2019年4月,當地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村相關居民限期清理房內用品,先行拆遷。2019年4月,袁先生使用的房屋被當地區政府拆除,但袁先生未得到任何補償。
以案說法:本案中,當地區政府以袁先生僅為承租人,對于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權利,與強拆沒有利害關系進行答辯,這是完全錯誤的。由于涉案房屋是在特殊歷史背景下建造的,由袁先生長期居住,袁先生擁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屋內物品的所有權等權利,拆除涉案房屋必然對袁先生的上述利益和權利造成侵害,故袁先生與涉案房屋被拆之間存在相應的利害關系。當地區政府在拆除案涉房屋前,未向袁先生作出行政決定以及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強制拆除行為是違法的。
法院判決:確認澗西區政府拆除袁卓民居住的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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