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含義不同。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共同被告,是當事人被告方為兩人以上。
2.爭議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第三人與本訴的標的不是共同的。
3.訴訟地位不同。共同被告是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4.參訴方式不同。共同被告是因為被訴而加入到訴訟;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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