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三個月辦理,還可以按照身份證丟失隨時補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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